電子標簽技術應用
于發布800/900MHz 頻段射頻識別(RFID)
技術應用試行規定的通知
信部無〔2007〕205 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(局),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:
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對800/900MHz 頻段RFID 技術的應用需求,根據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和產業發展情況,并與國際相關標準銜接,制定800/900MHz 頻段RFID 技術應用試行規定。現予發布,自即日起施行。
一、800/900MHz 頻段RFID 技術的具體使用頻率為840-845MHz 和920-925MHz。
二、該頻段RFID 技術無線電發射設備射頻指標:
1、載波頻率容限:20×10-6;
2、信道帶寬及信道占用帶寬(99%能量):250kHz;
3、信道中心頻率:fc(MHz)=840.125+N×0.25和fc(MHz)=920.125+M×0.25(N、M 為整數,取值為0-19)
4、鄰道功率泄漏比:40dB(第一鄰道),60dB(第二鄰道);
5、發射功率:
頻率范圍(MHz) | 發射功率(e.r.p) |
840.50-844.5 920.50-924.5 | 2W |
840-845 920-925 | 100mW |
6、工作模式為跳頻擴頻方式,每跳頻信道駐留時間2 秒;
7、雜散發射限值(在兩頻段的中間載波頻率±1MHz 范圍以外):
7.1 天線端口
頻率范圍功率工作狀態 | 頻率范圍 | 限值要求(dBm) | 測量帶寬 | 檢波方式 |
30MHz-1GHz | -36 | 100kHz | 有效值 | |
1-12.75GHz | -30 | 1MHz | ||
806-821MHz 825-835MHz 851-866MHz 870-880MHz 885-915MHz 930-960MHz | -52 | 100kHz | ||
1.7-2.2GHz | -47 | 100kHz | ||
待機狀態 | 30MHz-1GHz | -57 | 100kHz | |
1-12.75GHz | -47 | 100kHz |
7.2 機箱端口(含一體化天線)
頻率范圍 | 限值要求(dBm) | 測量帶寬 | 檢波方式 |
30MHz-1GHz | -36(e.i.r.p) | 100kHz | 有效值 |
1-12.75GHz | -30(e.i.r.p) | 1MHz |
8、電源端口和電信端口的傳導騷擾發射應滿足國標GB9254-1998 中B 類設備的限值要求;
9、在制造商聲明的極限工作電壓、極限溫度條件下,設備的發射功率和頻率容限應滿足相應技術指標。
三、該頻段的RFID 技術無線電發射設備按微功率(短距離)無線電設備管理。
設備投入使用前,須獲得信息產業部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。鑒于800/900MHz 頻段RFID 是一項新的無線電應用技術,使用范圍比較廣泛,為防止可能發生的無線電干擾,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該頻段RFID 設備使用的管理,及時發現處理無線電干擾,保證該頻段RFID 技術應用的平穩開展。